职业病及其危害因素
2019-04-26 来自: 泉州市安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530
法定的职业病,是指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,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。
要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中所规定的职业病,必须具备四个条件:1、患病主体是企业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;2、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;3、必须是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;4、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。四个条件缺一不可。
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
根据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》(国卫疾控发〔2015〕92号),职业病危害因素分6类459种:
1、粉尘类52种,如矽尘、煤尘、电焊烟尘;
2、化学因素类375种,如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正己烷;
3、物理因素类15种,如噪声、高温、振动;
4、放射因素类8种,如α、β、γ射线或中子射线;
5、生物因素类6种,如艾滋病毒、布鲁氏、森林脑炎;
6、其他因素3种,如金属烟、井下不良作业、刮研作业。
职业病种类
根据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(国卫疾控发〔2013〕48号),职业病分类10类132种:
1、职业性尘肺病(13种)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(6种);
2、职业性皮肤病(9种);
3、职业性眼病(3种);
4、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(4种);
5、职业性化学中毒(60种);
6、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(7种);
7、职业性放射病(11种);
8、职业性传染病(5种);
9、职业性肿瘤(11种);
10、其他职业病(3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