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业病及其危害因素

2019-04-26  来自: 泉州市安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530

法定的职业病,是指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,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。

要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中所规定的职业病,必须具备四个条件:1、患病主体是企业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;2、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;3、必须是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;4、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。四个条件缺一不可。

 

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

根据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》(国卫疾控发〔201592),职业病危害因素分6459种:

1、粉尘类52种,如矽尘、煤尘、电焊烟尘;

2、化学因素类375种,如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正己烷;

3、物理因素类15种,如噪声、高温、振动;

4、放射因素类8种,如αβγ射线或中子射线;

5、生物因素类6种,如艾滋病毒、布鲁氏、森林脑炎;

6、其他因素3种,如金属烟、井下不良作业、刮研作业。

 

职业病种类

根据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(国卫疾控发〔201348),职业病分类10132种:

1、职业性尘肺病(13)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(6)

2、职业性皮肤病(9种);

3、职业性眼病(3种);

4、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(4种);

5、职业性化学中毒(60种);

6、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(7种);

7、职业性放射病(11种);

8、职业性传染病(5种);

9、职业性肿瘤(11种);

10、其他职业病(3种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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